•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8-00148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0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18〕31号
    • 发布日期:2018-10-19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18-10-19 11:49
    凤里街道大仑社区、湖滨街道林边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于2018927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870号)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14.397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2018-18-01

    石狮市2018-06号储备用地

    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块编号、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地块编号

    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凤里街道大仑社区

    2018-18-01

    农用地1.3941、未利用地4.2752、建设用地8.1735

    湖滨街道林边社区

    农用地0.0152、未利用地0.0464、建设用地0.4926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亩,实行交地奖励(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自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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