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9-00016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2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19〕6号
    • 发布日期:2019-02-28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19-02-28 15:05

    鸿山镇湖厝、郭厝村委会,锦尚镇奈厝前、卢厝村委会,蚶江镇莲塘村委会,祥芝镇赤湖村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于2019年2月12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9〕34号)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41.283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工程

    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工程

    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块编号、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

    土地位置

    地块编号

    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鸿山镇

    湖厝村

    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工程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8、交通运输用地0.3192、水利设施用地0.0488

    鸿山镇

    郭厝村

    水浇地0.3444、旱地0.0312、林地2.8579、其他农用地0.178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436、交通运输用地3.7276、未利用土地0.168

    锦尚镇

    奈厝前村

    水田0.1078、水浇地2.8901、林地0.8778、其他农用地1.186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14、交通运输用地5.5699

    锦尚镇

    卢厝村

    水浇地0.0986、园地0.0623、其他农用地0.02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12、交通运输用地2.6445

    蚶江镇

    莲塘村

    园地0.1053、其他农用地0.0241、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74、未利用土地0.0245

    祥芝镇

    赤湖村

    水浇地3.3127、园地1.8351、林地0.9244、其他农用地0.9857、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482、交通运输用地4.132、未利用土地2.7992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自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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