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9-00022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19〕10号
    • 发布日期:2019-04-16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8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19-04-16 10:43

    灵秀镇钞坑、彭田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于2019年1月10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31号)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0.385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2018-22-01

    石狮市2018-09号储备用地

    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块编号、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地块编号

    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灵秀镇钞坑村

    2018-22-01

    旱地0.0429、其他农用地0.006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49、未利用土地0.0929

    灵秀镇彭田村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03、交通运输用地0.0053顷、未利用土地0.0827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亩,并实行交地奖励(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自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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