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9-00041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永宁镇建委会未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9〕42号
    • 发布日期:2019-06-2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永宁镇建委会未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6-20 16:17
    永宁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永宁镇建委会未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永宁镇建委会未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妥善解决永宁镇建委会未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申请单位为晋江县永宁镇镇区建委会(以下简称“建委会”)并由原石狮市国土建设局颁发《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未建土地,用地主要分布在永梅路、石永路两侧。 

      二、补偿方式 

      采取按移位代建安置的方式补偿。即政府根据安置需要选取一宗或多宗商服、住宅用途土地,结合宗地规划条件设定拟代建安置的建筑规模,土地公开拍卖后,由政府回购代建安置的房地产用于安置被补偿对象,由被补偿对象支付代建安置房的建安成本费用(简称“代建价格”)。 

      (一)代建安置规模的认定。根据建委会原签订的《台、港侨属集资参与镇区建设合同书》《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按照《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记载的用地批准面积,并按三层认定可代建安置的规模,其中一层认定为可代建安置商业店面,二、三层认定为可代建安置住宅面积。 

      (二)最大化代建安置原则。根据政府提供的代建安置用地规划设计规模,以最大、最多原则确定该用地可代建安置原建委会《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的宗数;若代建安置用地规划的商业建筑面积不足以安置对应拟安置建委会建设用地许可证宗数可代建安置的商业面积时,不足安置的部分直接转为等面积代建住宅安置。原则上不予以扩购,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以安置一宗住宅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回。一宗安置用地涉及多个安置对象的,按照代建安置用地规划的商业建筑面积与拟安置建委会建设用地许可证宗数可代建安置的商业面积比例,等比例选择商业店面,剩余面积转为等面积代建住宅安置。  

      (三)回购价格及代建价格。拟代建安置用地确定后,由永宁镇人民政府提出拟代建安置的规模,并与安置对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安置对象收取的代建价格根据建筑设计方案,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预算的平均建筑成本为准,安置对象须在与永宁镇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并缴纳30%的代建款。待交房给安置对象时,安置对象将剩余需缴纳的代建款交付给永宁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代建安置用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代建安置用地拍卖成交后,由永宁镇人民政府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回购房买卖协议》(在土地拍卖前事先拟定,作为出让文件组成部分),回购价格为2800元/平方米;回购款由市财政下拨给永宁镇人民政府,由永宁镇人民政府按施工进度拨付给土地竞得人。 

      三、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永宁镇建委会未建土地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永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