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1-00021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2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04-14
蚶江镇溪前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石狮市2020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3.7780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1〕72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3月4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2020-03-01 |
石狮市电厂配套环保设施 |
公共设施 |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编号 |
征收土地位置 |
地类及面积 |
2020-03-01 |
蚶江镇溪前村 |
其他农用地0.58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175公顷、未利用地0.5750公顷 |
四、征地实施单位
蚶江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分地类,按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它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1〕72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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