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4-00052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4〕12号
- 发布日期:2024-09-25
宝盖镇前坑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石狮市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1.082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408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8月28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2024-22-01 |
石狮市2023-14号储备用地 |
住宅用地 |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地类及面积 |
2024-22-01 |
宝盖镇前坑村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25公顷。 |
四、征地实施单位
宝盖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按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规〔2024〕9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他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408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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