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狮政行复〔2022〕104号)
时间:2023-01-16 09:40 浏览量:

  申请人:丁某芳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110日作出的不立案答复2022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21213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1110日作出的不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917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旗舰店”花费了5.25元,购买“儿童牙刷”1。收到商品后,申请人于202210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但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案涉产品无检测报告的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仅回复称不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产品图片;3《消费者举报书》;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5订单截图、支付记录截图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合法合规。202210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泉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儿童U型牙刷”存在安全隐患,请求处理。接到举报后,20221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登录被举报人“天猫”上注册的网店“旗舰店”进行浏览,发现该网店商家宝贝“儿童U型牙刷”的产品已下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经查,系被举报人已自行改正。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主动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211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方式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有1199次,在泉州地区能够查询到的投诉举报已有12起,举报内容雷同,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涉案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2《申请人丁芳在泉州地区来信投诉举报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1张及商家网页浏览截图2(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登记的举报1199次,且自2022812日至20221023日期间,申请人在泉州地区能够查询到的举报已有12起,举报内容雷同,均是以商家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等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该法规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登记的举报1199次,且自2022812日至20221023日期间,申请人在泉州地区能够查询到的举报已有12起,举报内容雷同是以商家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等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目的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公益目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证据。其对涉产品涉嫌违法行为问题要求进行查处属于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公益举报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行政机关对举报行为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