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2〕105号)
时间:2023-01-17 09:42 浏览量:

  申请人:蚶江镇某卫生室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狮市监处罚20225029《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2129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狮市监处罚20225029《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1128日作出狮市监处罚20225029《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不成立。理由如下:1申请人每年都有规律体检,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申请人服从命令去抗疫,导致今年没时间做体检;2核酸采集属于医学检验需要严格的健康状况,既然申请人能上岗采集,就应视一年度健康体检有效;3、市监工作群等单位工作群未发布健康体检的通知,政府未出台防疫人员管理办法的文件,相关单位未组织抗疫人员进行健康体检;4、接到通知后,申请人迅速补办健康证,无造成任何伤害;5、疫情期间处于歇业状态,申请人收入少,需支付高额店租,在疫情缓办首违不罚的原则下希望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人并非主观上不想体检,是客观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拒绝听取申辩,申请人不知道笔录内容就签名。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唇泉州市中医院工作证件3铜及龚唇《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效期限:20221020日至202310194狮市监处罚〔20225029《行政处罚决定书》;5房屋租赁合同书;6微信群截图(4);7唇福建省泉州市中医院体检表、蔡铜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报告单、蔡铜在石狮市总医院体检报告书(3)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1012,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石狮市蚶江镇小区**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申请人从事医疗诊疗服务,现场发现申请人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蔡铜、龚唇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健康检查,也无法提供年度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蔡铜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蔡铜、龚唇未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也无法提供年度健康检查报告。申请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清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保障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理由为:申请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规定。经过充分调查,20221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狮市监罚告 (2022)5029),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方式。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在对申请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一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2询问通知书3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笔录14询问笔录1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案件合议记录;7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10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石狮市蚶江镇小区**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申请人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蔡铜、龚唇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健康检查,也无法提供年度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当天即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场笔录中记载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一栏,内容为2022118日,被申请人向蔡金铜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该告知书亦有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没有提供其有陈述和申辩的证据。202211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作出狮市监处罚20225029《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于罚款人民币2000元。申请人于20221128收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该管理办法于201121日起施行,申请人作为执业医疗机构,理应知悉并遵照执行该规定。  

  申请人称其工作人员曾参与协助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不能得出其身体健康情况符合《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结论。申请人提交的唇福建省泉州市中医院体检表未标注体检结果可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等从业人员结论或类似表述申请人提交的铜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报告单、蔡铜在石狮市总医院体检报告书,未标注体检结果可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等从业人员结论或类似表述且最后一次的体检时间为20212月也不符合规定。 

  二、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绝听取其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尚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处罚作出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拒绝听取其陈述、申辩。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法进行每年一次健康检查。申请人无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且其案涉违法行为不属于福建省和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范围。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规定,对申请人案涉违法行为,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服从监管符合从轻处罚情形,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在处罚幅度内作出最轻的行政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狮市监处罚20225029《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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