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庄伟彬
地 址:福建省惠安县新亭尾小区18号楼705号
身份证号码:350************031
我单位认为你个人在担任由福建省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泉州三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3#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存在于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管理人员考勤无记录且长期不在岗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备案人员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4年5月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07号)并送达给你个人,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711.33规定,认定违法情节轻微。
决定处罚如下: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庄伟彬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