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
时间:2021-10-20 15:47 浏览量:

  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泉州市委市政府及《石狮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狮棚办〔20212号)等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大棚房”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设施农业监管责任体系 

  局管控股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和管理,监督设施农用地上的建设、经营、利用行为,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农业设施的行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制止用于非法农业设施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监管工作责任 

  局管控股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要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确保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时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图斑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全面排查巡查制度 

  局管控股、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要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和巡查抽查办法,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每年至少组织对我市的设施农业随机抽查1次。局管控股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帐信息做到定期公开,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四、加强执法及时查处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应强化过程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局管控股对未按土地要求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