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组织开展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监督及生猪屠宰、种畜禽、植物检疫和渔业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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