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实施机关: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二、办案期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自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自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投诉监督:
1.投诉受理部门: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
2.投诉受理地点:石狮市公务大厦403
3.投诉受理电话:0595-8870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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