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时间:2023-05-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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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二)执法人员名录
详见附件1
二、执法职责
详见附件2
三、执法权限
依法承担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五、执法程序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闽经信政法〔2017〕366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听证程序规定》(闽经信政法〔2014〕34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闽经信政法〔2014〕289号)《福建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管理暂行规定》(闽经贸能源〔2010〕515号)
六、救济途径
(一)监督电话:0595-88707279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七、动态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二)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三)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附件:1.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名单
2.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执法职责
附件1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名单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行政执法证号码 |
施洪荡 |
男 |
1978年2月 |
13040506001 |
邱永雄 |
男 |
1976月10月 |
13040506002 |
附件2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一)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造成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罚
(二)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含3个子项)
1. 对危害发电设施的处罚
2. 对危害变电设施的处罚
3. 对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三)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四)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五)对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
1. 对拒绝受理用电申请,增设供电条件的处罚
2. 对不按规定程序中断供电,拒绝供电的处罚
(六)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处罚(含6个子项)
1. 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处罚
2. 对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处罚
3. 对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处罚
4. 对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处罚
5. 对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处罚
6. 对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罚
(七)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八)对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罚
1. 对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的处罚
2. 对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监督检查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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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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