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统计行政执法权限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对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及以上罚款的;
(三)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统计法制负责人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尚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前,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文稿)、案件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至法制负责人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法制负责人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法制负责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局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