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德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来源 :市安办 时间:2019-06-04 10:52 浏览量:

企业名称 

处罚文书 

文号 

立案时间 

当事人 

(单位) 

案由 

结案时间 

违反法规 

处罚决定 

德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应急立〔2019〕事故2 

2019.3.14 

德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2018102513时许,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德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3#仓库发生一起爆炸燃烧事故,造成该仓库内1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经调查取证,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清,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1025”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狮政综〔201912号)的批复精神,作为事故发生场所的业主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吴火灼和谢清国),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19.6.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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