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石狮甘霖印花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项目)
时间:2022-12-15 16:09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1215日-2022122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83051218

通讯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投资与建设工程区J02窗口

 编:3627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24

石狮甘霖印花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由福建众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石狮甘霖印花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编制较规范,评价内容比较全面,主要环境问题基本阐明,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项目位于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永路5号,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服装120万件,具体建设内容、项目组成、生产工艺等以报告核定为准。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与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叙述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50m区域,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督周边规划的控制,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 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 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级标准及石狮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一并排入石狮市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 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同时应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未全部到位或防渗措施不符合相关规范,项目均不得投入生产。

4.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制版、调浆、印花、烘干等工序废气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要求;燃天然气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标准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无组织排放要求。

5.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加强降噪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 落实报告书中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综合利用措施。设立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满足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建立一般固废及危险固废贮存、转运台帐管理制度。

7. 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包括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污染事故。

8. 制定各项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和排污口标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9. 项目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应急、消防、自然资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五、项目新增COD排放量0.075吨/年、氨氮排放量0.0075吨/年、SO2排放量0.0026吨/年、NOX排放量0.0105吨/年、VOCs排放量0.266吨/年,项目在取得COD、氨氮、SO2NOX排放量的排污权指标和VOCs排放量的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并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六、项目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措施,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请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 “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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