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支会霞 |
4129021979******62 |
闽泉环罚〔2022〕4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2022年3月4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五金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项目五金配件清洗废水未配套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最终排入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经监测,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锌浓度为7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限值(5.0mg/L)14.06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肆佰伍拾肆元 |
7.3454 |
2022.10.12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