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2-8-12 |
石狮市林志铭口腔门诊部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8日在石狮市八七路1806号新华隆大厦三楼318室开设诊所未经备案执业案。 |
医疗卫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2022-11-6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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