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时间:2023-05-09 09:10 浏览量:
 

现将《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优化预包装食品出口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狮政综〔2018〕14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石狮实际,石狮市商务局会同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管理规定》

二、起草依据

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狮政综〔2018〕140 号)文件精神编制。

三、起草过程

编制《管理规定》的过程中,石狮市商务局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海关驻石狮办事处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实地走访考察石狮外贸食品企业实际情况,初步形成了方案。20233月在与各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了《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进行重大决策与公开与意见征求。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4月20日确定。

四、主要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管理原则。

(二)规定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叠加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适用范围。

(三)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各相关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便利政策和措施落实

(四)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本规定履行信息登录及报备义务,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五)本文件自20235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58日止,有效期五年,由石狮市商务局会同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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