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商务局关于《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10 09:16 浏览量:

关于《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市商务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9年9月石狮市获批全国首个市场采购贸易叠加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创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产地检验”两项核心管理制度,实施集货监管模式、简化程序手续。为加快推进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提高出口预包装食品监管效率,优化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流程遵循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管理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管理原则。

(二)适用范围。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内采购的、产地为中国(除港、澳、台地区)预包装食品。出口产品种类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糖果、巧克力及其制品、糕点饼干、膨化食品、饮料、调味品、啤酒、方便面、果蔬罐头、熟制坚果炒货类(花生制品除外)、茶叶、米面制品(速冻食品除外)、食用植物油、淀粉制品、豆制品、蜜饯、酒类、果冻、饮料(包括功能性饮料)等低风险预包装食品,指定输入国为菲律宾、泰国、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和中东地区、非洲国家。(产品种类根据海关划定范围作相应调整)

(三)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各相关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动便利政策和措施落实。

(四)经营主体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①确认供货商列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内,审核供货商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职责、建立进销台账,如实记录报关单号、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货商、生产企业、境外收货人等出口信息,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③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进口国相关单位处理或通报、拒绝入境的,应及时向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主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需召回的食品应主动实施召回。

供货商:①在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还应保证其供货的预包装食品等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②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③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履行进货查验职责、建立进销台账,如实记录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信息,并留存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④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提前按要求备案拟出口的预包装食品。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石狮市商务局会同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电话:0595-8877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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