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鹏力渔具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时间:2023-04-28 15:16 浏览量:

   为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实施征地单位组织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现将石狮市鹏力渔具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鸿山镇东埔二村、东埔三村,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5497公顷,其中征收鸿山镇东埔二村旱地0.001公顷、其它草地0.0085公顷、设施农用地0.3508公顷、村庄0.1843公顷;征收鸿山镇东埔三村旱地0.6538公顷、农村道路0.0166公顷、田坎0.1006公顷、村庄0.1487公顷、特殊用地0.0863公顷。 

  鸿山镇东埔二村0.5437公顷、东埔三村1.006公顷拟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747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补偿10万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四、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镇及市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张贴公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30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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