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0800-2024-00057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9
- 标题: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号建议的答复函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函〔2024〕262号
- 发布日期:2024-07-29
李育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村级预留用地政策的建议》由我单位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对于村集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收入具有重要意义,落实村级预留用地政策,有助于促进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是创建共同富裕示范标杆区的重要举措。在落实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方面,我市目前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征地后需要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的,村集体可与属地镇政府共同研究,根据石狮市国土空间规划、镇区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谋划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用途,科学合理选址地块。
二、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可根据规划地类情况,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市政府用地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报送至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待批复后办理供地手续。我局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居)委会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三、近年来我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推动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持续优化村级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等关键环节流程。制定出台并落实《石狮市农村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提高村级产业项目“造血”功能,促进村集体和村民双增收。涉及乡村文化为载体配套发展餐饮、住宿、娱乐、康养等服务业乡村振兴项目可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2〕58号)文件精神,办理用地手续。
四、历史遗留的因征地而没有解决的集体预留建设用地问题,可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将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通过置换安置房、货币直接收储、政府盘活利用分成、村集体申请开发建设等方式解决。
分管领导:蔡金郡
经办人员:康政杰
联系电话:0595-88717823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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