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4.6.11 |
石狮市灵秀镇廖洲美容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活动及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案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4.8.12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2 |
2024.5.22 |
石狮市恒质服装烫洗有限公司涉嫌安排24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4.8.16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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