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文件,明确定义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二十种情形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种:全压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解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6对此情形有明确要求。《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第7.4款有具体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不设置注水设施。
第七种: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解析:《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对此情形明确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2款和6.4.3条都有更具体规定。
第八种:光气、氨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解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3号令)有明确要求。上述气体密度均比空气大,腐蚀性强,一旦泄露很容易发生恶性事故。
第九种: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解析:《石油化工涉及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6款有明确要求。
第十种: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解析:《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件对此情形有明确要求。“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与储运系统的设计单位资质必须是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相应专业资质甲级。“安全设计诊断”的资质也有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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