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8 16:26 浏览量: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逐步化解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实务,经局业务会充分讨论,对若干不动产登记问题形成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宗地变更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同一本土地证书记载的一宗地实际区分为不相邻或有间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块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现状自行办理因分割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在新不动产权证上注明“该宗地因历史原因分割变更,在处分该不动产时,应与××宗地一并处分”;权利人要分地块单独处分的报局业务会讨论。 

  (二)在宗地落宗时发现宗地用地界址需变更 

  1.在宗地落宗时,发现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宗地间相邻界址重叠,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其中一方自愿核减重叠部分用地面积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原批准的土地界址范围内直接按核减后的界址、面积进行变更登记,不再提交局出具新的宗地界址图。 

  2)如权利人不愿意核减用地面积的,提交局用地股和村镇站会商后,重新核定用地红线。 

  2.在宗地落宗时,发现由于规划、登记等非权利人原因造成建筑占地超出宗地红线且已办理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原来有部分房屋超出宗地红线,房屋已办理登记,超出宗地部分以阴影表示的,仍按原来的登记内容办理; 

  2)原来登记的房屋有部分超出宗地红线,但房屋是整体登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原因后,提交局用地股和村镇站会商后,重新核定宗地红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新核定的宗地红线变更宗地界址。 

  二、关于商业店面缴交土地出让金及产权登记的处理意见 

  (一)非政府主导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 

  批准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的不动产,按批准内容进行登记: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登记按缴交时起70年、房屋用途登记为“商业服务”。 

  (二)政府主导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 

  1.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的安置房,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狮政办〔2018142号)中“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商服用地”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房屋性质登记为“市场化商品房”; 

    2.土地权利性质、用途为划拨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的,如房屋用途规划为商业的,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狮政办〔2018142号)中“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商服用地”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用途调整为与房屋相一致,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房屋用途登记为“商业服务”、出让年限登记为“40年”,房屋性质登记为“市场化商品房”。 

  三、联系方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  0595-887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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