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3-17 09:54 浏览量: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泉政文〔2017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现就我市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成立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效率,成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召集,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分管领导组成,根据工作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处置意见。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担任。由办公室对历史遗留的疑难问题,联合审查、提前介入并提出处置建议,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讨论结果形成纪要,作为不动产登记审查材料之一。 

  二、分类处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对在2016627日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建成但因登记要件不完整等原因而无法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国有性质自建房 

  对我市市区及各镇镇区原已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且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国有的自建房在办理转移登记、因身份信息、坐落及共有情况等非土地界址及房屋现状改变的变更登记申请时,由于历史原因无数字化坐标、矢量化的权籍测绘数据的,可根据原登记档案中的宗地图及房产分户图,按现有的规范和要求对宗地图及房产平面图进行测绘资料数字化、矢量化处理后,再给予登记。 

  (二)工业厂房项目 

  对权属来源清楚,但无法提供完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历史遗留的工业厂房项目,根据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分段处理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业主聘请的相应资质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资料,对不动产的建筑工程用途、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确认。房屋实际建设规模超出允许建设规模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定并以所在级别的基准楼面地价追缴土地出让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情况进行备案,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出具建筑工程消防备案意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备案办理情况,按标准要求核定补交规费,上述事项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给予登记。 

  测绘主管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对测绘报告进行抽样检查,对弄虚作假的测绘公司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取消已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1.关于规划符合情况确认问题 

  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模以狮地审、狮规审、规划条件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指标为准,其余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建设项目用途、实际建设规模以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为准,实际建设计容面积以测绘建筑面积为准。 

  1)时间节点与规划处理原则 

  200591前竣工的项目,规划建设规模按实测现状进行认定。 

  2005912016627期间竣工的项目,石狮市中心区(两镇两办)工业园区和沿海五镇辖区内项目规划建设规模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狮政办〔200525号)文件进行认定,石狮市中心区(两镇两办)非工业园区项目规划建设规模一律按容积率2.0进行认定。 

  2)出让金补缴原则 

  房屋实际建设规模超出允许建设规模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定并以所在级别的基准楼面地价追缴土地出让金。 

  2.关于补办消防合格意见问题  

  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将报告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3.关于出具房屋已竣工意见问题 

  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将报告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4.补交相关规费问题 

  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按市中心区内100/M2,市中心区外60/M2的标准补交;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但无法按规定进行正常验收竣工备案的,按市中心区内25/M2,市中心区外15/M2的标准补交;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按市规划中心区内200/M2,市规划中心区外120/M2的标准补交。 

  (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项目 

  为加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动产的资产确权,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已建房地产按以下意见处理。 

  1.对于权属清楚,有完整用地批准手续,但无法提供相关规划和竣工手续的,由自然资源局依据业主聘请的相应资质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资料,对建设工程的用途、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确认,规划允许建设规模和用途以实际测绘为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情况进行备案,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出具建筑工程消防备案意见,上述事项完成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给予登记。 

  2.对权属不清或无用地批准手续,但实际投入使用的不动产,在完成宗地权属调查,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收回原批准用地或直接按实际使用用途批准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按照第1类的做法,按实测现状给予登记。 

  (四)拆迁安置房项目 

  对片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快推进安置房登记办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1935号)办理。 

  对历史遗留的非片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房和因道路等线性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对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拆迁安置情况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完善用地手续,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要求给予登记。 

  三、精简收件材料 

  (一)工业厂房项目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房产图等; 

  4.土地权属材料:包括土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红线图、交地确认书(如具备的需提交)等或土地使用权证;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备案表;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备案表; 

  7.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以及规划意见; 

  8.相关规费缴交凭证(如存在违规建设情况的需提交); 

  9.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契税完税涉税证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项目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房产图等; 

  4.土地权属材料:包括土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红线图、交地确认书(如有的需提交)等或土地使用权证; 

  5.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意见;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备案表;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备案表; 

  8.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契税完税涉税证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 

  四、优化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各部分所需材料直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流转到各职能部门窗口,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意见及材料反馈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正式受理,完成登记。 

  五、压缩办结时限 

  各个职能部门窗口指定专人办理,并承诺按以下时间内给予办结:市自然资源局3个工作日办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个工作日办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其他事项 

  (一)位于海丝申遗点核心区范围内的不动产项目,不在此适用范围。 

  (二)不动产的竣工时间由项目所辖镇(街道)根据调查给予认定,并出具建成时间说明。 

  七、联系方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  0595-88711016  1355958289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政策文件入口:《石狮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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