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石狮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44号)和《泉州市解决农村群众就医问题工作方案》(泉卫基层〔2019〕2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补助对象和内容
(一)补助对象
1.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我市村卫生所(室)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2.长期以来在我市村卫生所(室)工作,截止至本文件印发日期起满60周岁,在岗在册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内容
1.截止至文件印发日期起满60周岁及以上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市财政每年每人给予3000元养老保障补助。
2.截止至文件印发日期起未满60周岁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市财政每年按其实际缴费金额的100%进行补助,每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将参保单位转移到我市相应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靠在相应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市财政按每年每人3000元标准补助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余缴费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如未转移到我市相应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将视为主动放弃。
三、实施时间
2020年9月13日起开始实施。
(解读单位: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政策文件入口: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狮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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