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石狮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26 11:47 浏览量:

  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制定的《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石狮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法律责任进行裁量权细化。 

  其中,对以下六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裁量权细化: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后,2015年修订的《关于规范医疗案件相关自由裁量标准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有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处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将不再适用;《执业医师法》第39条中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处罚根据择重处罚的原则,将不再适用,但其吊销执业医师的罚则可以继续适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两种违法行为,将根据新制定的裁量权执行,2013年制定的《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裁量权不再适用。 

                                                                  (解读单位: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政策文件入口:石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石狮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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