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0〕75号)文件精神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狮退役军人局〔202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提高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铀矿退役人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在省厅提高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每年分别提高8820元、8540元、8260元。(详见《通知》附件1);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行定期抚恤标准每月分别提高233元、200元、188元;在乡老复员军人(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入伍和建国后入伍)每月提高150元;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每月均提高50元,(详见《通知》附件2)。
此次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分别按省、市、县三级7:2:1承担。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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