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简易塑料温室大棚、中小拱棚、避雨栽培大棚等直接利用棚内土地生产的,按原地类管理,不属设施农用地,不需备案。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作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明确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 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筑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经营者提供项目选址论证和用地申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巡查,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设施农用地备案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2):
(一)经营者持勘测定界报告提请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具体由经营者委托测绘公司办理)。
(二)经营者向土地所有的村委会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见附件3),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用地初次申请用地使用期限一般在五年以内,到期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续期,特殊情况申请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结束时间,且必须在约定的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用地(流转)期限内。
(三)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土地所有的村委会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经营者需编制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见附件4),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建设施类型、功能、用地规模、建设标准、项目进度计划、经营年限等内容,并附项目位置图和设施建设的平面图和立面图,详细说明所建设施的面积、高度以及基本材质。
(四)在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在土地所在村组政务公开栏以张贴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并留存图像资料,公告内容应告知听取异议的时间及渠道。村民或其他公众对拟经营设施农业或用地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针对异议,在收到异议后10天内给予答复,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先予解决后才能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村集体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和公告期间意见等。
(五)在签订相关协议前,如果设施农业项目为蓄禽养殖的,需由经营者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沟渠等水利设施及国有河流水面、坑塘水面的,需由经营者向水利部门申请出具占用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由经营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六)①申请设施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经营者应编制设施农用地复垦方案(需通过评审),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见附件5)并向第三方银行监管专户缴纳复垦保证金。②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在公告前先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见附件6)。③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成不影响设施农用地申请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与经营者签订《设施农用地土地使用协议书》(见附件7)。
(七)在完成上述工作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填报《设施农用地汇总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四、其他要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引导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者与村委会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栅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设施用房建设不得破坏耕作层。设施用房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原则上应采用钢架、空心砖、竹木等简易结构,层数为一层,鼓励使用临时活动板房。耕作层采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后《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石狮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的通知》(狮国土〔2017〕279号)自行废止。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管控保护股 0595-88717823 18250614670
附件:(详见附件)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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