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主要法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石狮市护航民营行动计划部署要求。参照《泉州市中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出台制定。
二、目标任务
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办理建筑许可”的实施方案》(泉工审办〔2020〕1号)、《泉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泉工审办〔2020〕5号)、《泉州市中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三份文件,梳理出2大类、10小类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免于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推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进展
《石狮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立足于解决我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周期较长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该规定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于2021年4月6日出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范围期限
告知承诺制第一批推行清单范围,包含政府投资且经“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确认的部分项目;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工程;部分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小型市政公用项目。暂行规定试行两年。
五、主要内容
出台的《石狮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定义,即指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市自然资源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承诺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2、告知承诺制项目的管理模式,即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对报备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多部门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各联审部门的审查意见汇总给申请人,用于及时发现项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导项目后期手续办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3个月内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抽查。
3、违反告知承诺制的处理方式,建设、设计单位承诺不实的,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六、注意事项
1、申报项目类型应符合本市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项目目录(持续更新)。
2、建设、设计单位应认真查阅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书,了解所需承诺内容,并按相关内容落实承诺。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自然资源局将提供建设、设计单位所提供报备方案的部门联审意见,建设单位应根据意见在施工前做好与相关部门衔接。如需修改规划许可内容,应及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窗口。
4、建设、设计单位承诺不实的,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设计单位应依法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承诺,或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诚信记录报送其主管部门及诚信信息管理部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存在失信行为如属第三人责任,设计负责人承担设计的建筑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设计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该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申请人依据上述设计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后果将由第三人单位承担。
七、关键词诠释
告知承诺制:指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市自然资源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承诺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书:指主管部门列明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所应符合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的文书。
建设工程告知承诺制项目目录:指符合申报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类型目录。
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项目
1、用途限定条件:仅限于仓库、厂房及配套停车棚、雨棚新改扩建项目。用途要求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非员工集体宿舍项目。
2、建筑规模限定: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无地下室。
3、结构层次要求: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单、多层建筑(停车棚、雨棚仅针对单层钢结构形式)。
4、位置要求: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未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葬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环境敏感区;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树古木30米范围内。
小型市政公用项目:
1.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18米以下城市支路、小桥、涵洞、城市小型停车库(场)(不大于50个停车位)项目;
2.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外接入接出市政管线建设、1公里及以下沟渠、1公顷及以下水体、内涝小节点、5万吨及以下供水泵站、1万吨及以下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站、20秒方及以下的排水排涝泵站、单独建设的除主干管以外的市政管线;
3. 10千伏以下开闭所、配电室的项目、10千伏以下电力线路的迁改缆化项目;
4.小型垃圾转运站及以下等级的环卫设施项目、中心市区公厕项目、报刊亭、岗亭等市政道路附属小型市政设施项目;
5.小型公园、街头绿地等园林景观项目;
6.小型消防站等项目。
八、联系人:薛云杰,联系电话:0595-83051233 13960403281。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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