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13 10:01 浏览量:

  为保障被安置群众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完善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制度,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 

  一、政策背景 

  本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区安置房办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72号)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在原《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狮政综〔201686号)、《石狮市加快推进安置房登记办证工作实施方案》狮政办〔201935号的两份文件的基础上,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的意见,最终形成该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对安置房进行了定义,并列明了我市两种安置房类型,为拆迁安置房和回购安置房。 

  (二)办理依据,列明了制定方案的法律依据和上级文件。 

  (三)登记条件,列明了办理安置房权证涉及不同阶段的登记类型和办理登记需要达到的相应条件,按流程分为首次登记、分户登记。 

  (四)应提交材料,列明了不同登记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申请的主体。特别对涉及继承的安置房登记以及权证附记上的记载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五)办理时限,对不同登记类型规定了明确的登记办理时限,确保安置房权利人能尽快取得不动产权证。 

  (六)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该条对安置房缴交土地出让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住宅用房参照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狮政办〔2018142号)规定执行:“(三)划拨拆迁安置房(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补交土地出让金,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10%收取。楼面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仍按原批准年限计算),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商服用地参照狮政办〔2018142号文第一条:划拨商服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 

  (七)含有回购安置房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登记,对含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进行了特别规定,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八)办理含有回购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对含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执行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联系人:吴振峰    联系电话:0595-83025526 1380591399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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