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26 16:51 浏览量:

  2022年8月23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的通知》(狮农规〔2022〕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培育申报指南的通知》(泉农综〔2022〕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为创建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带动我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指导推动我市的示范评选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指导石狮市的示范评选工作,创建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促进我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三、工作进展

  本申报指南由市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拟稿,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参加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种业发展中心。制定中多次向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订形成报批稿,在农业农村局内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印发。2022年8月23日正式向社会印发。

  四、范围期限

  1.实施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工作。

  2.实施期限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有关精神,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指导推动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促进我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第二部分为任务目标。为推进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育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评选总数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评选条件、评审流程和评审要求参照本申报指南,获评单位将被纳入县级示范名录库,可优先推荐申报泉州市级示范和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第三部分为评选条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条列清我市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评选条件,确定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其中家庭农场示范场为基本条件9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基本条件6条、其他条件8条。

  第四部分为评审流程。评审分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申报材料完整性把关和内容审核,逐项列出家庭农场示范场所需申报材料13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所需申报材料13项;第二部分为实地考察,说明实地考察审核的主要内容为申报资料原件、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制度建设等。

  第五部分为评审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种业发展中心组成评审组,根据实地考察和申报资料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评选出示范主体候选名单,候选名单经我局党组会通过后,在“石狮三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评定名单。

  六、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由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1.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指南的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对象为:石狮市辖区内的家庭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殖(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生态农场,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本指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对象为:石狮市辖区内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经营农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其成

  联系电话:(0595)8871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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