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精神,根据《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部分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泉资规规范〔202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在部分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在部分不动产登记事项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当事人陈述、声明、承诺材料代替相关证明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适用情形
当事人因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无法自行提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陈述所涉事项内容,并声明陈述客观真实,承诺自愿承担陈述不实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当事人陈述、声明、承诺材料代替相关证明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以下七种证明材料:
(一)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死亡证明:
(二)亲属关系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
(四)房屋已拆除的证明;
(五)身份变更证明;
(六)小微企业证明;
(七)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证明。
四、 主要内容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在部分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包括以下 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理依据,列明了制定方案的法律依据和上级文件。
(二)适用事项:列明了可以当事人陈述、声明、承诺材料代相关证明的适用事项,包括: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涉企的不动产登记收费、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适用情形:申请人应承诺已经主动到公安、法院、医院、民政、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单位等部门,仍无法查
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明确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流程;制定《告知承诺申请书》范本供申请人参考借鉴。
(五)惩戒措施:明确了申请人以不实承诺申请或违反承诺事项,或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将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并启动更正登记。
五、执行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六、联系人:吴振峰 联系电话:0595-83025526 13805913996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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