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石狮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30 09:34 浏览量:

 石狮市司法局于2023年6月29日印发了《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石狮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狮司规〔2023〕1号)市司法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63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8〕92号)等文件要求,石狮市司法局组织全市相关部门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2023年,石狮市司法局在《石狮市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的基础上,组织对本管辖区域内证明事项清单进行清理,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信息共享、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证明,坚决予以精简,对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确需保留或新增的证明事项,予以更新,最终形成《2023年度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15项证明事项清单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群众证明多、办事难的问题,简化了办事创业的流程和材料,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群众办事负担,增强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政府管理服务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优化。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保留证明事项的清单,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行政机关向当事人索要有关证明办理相关事项,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机关予以取消,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四、注意事项

  《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石狮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自2023年6月29日起实施,新一年度的石狮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印发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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