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节水法规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推进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手段。市城市管理局日前修订了《石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狮城规〔2023〕3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应具有水平衡测试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有关规定和《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和配备管理通则》(GB 24789-2009)、《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以及《泉州市水平衡测试项目验收指南》,修订《石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石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工作释义、主管部门职责、工作开展要求等多方面内容。
(1)适用范围
《石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市(包括两镇两办及沿海五镇)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机构。
(2)工作释义
本办法第三条,对水平衡测试作出解释。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3)主管部门职责
本办法第四条,石狮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水平衡测试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尽职尽责,按职责建立水平衡测试数据库,并对用水户的资料保密。对验收通过的用水户给予计划用水增加的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用水户依规进行处理。
(4)用水单位工作开展要求
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对需要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进行了明确,并对用水单位选择测试机构作出说明。用水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相关数据及资料,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计量器具。
(5)测试机构工作开展要求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水平衡测试机构开展工作的测试周期,以及水平衡测试工作完成后提交验收的流程作出明确规定。
(6)有效期
本办法第十八条,对《石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进行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益佳;联系电话:83033886
-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石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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