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民政局关于《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5 15:42 浏览量:

  日前,石狮市民政局联合石狮市财政局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狮民〔2023〕103号,以下简称《补助标准》)。市民政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狮民〔2021〕63号)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我市养老事业,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新形势下养老服务要求,制定本《补助标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闽政〔2022〕22号)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对照晋江、惠安、南安等兄弟县(市、区)政策,在2023年11月拟定《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于12月5日征求市财政局、医保分局、高新区、各镇(街道)等单位意见,并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范围期限

  (一)本《补助标准》适用对象:石狮市域内的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业化养老组织或企业、长者食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石狮市户籍60周岁以及以上老年人。

  (二)本《补助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本《补助标准》对“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等级评定奖励”、“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补贴”、“入住机构老人补贴”等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优化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在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条件中增加“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60%以上的”的要求。同时,明确已享受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不再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

  (二)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对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要求进行修改,将原本“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达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全护理老年人床位数参照执行”,修改为“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达60%以上”。

  (三)等级评定奖励。为加强星级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达到“于2025年之前,评定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一级、二级应达到80%以上,评定县级公办养老机二级、三级应达到80%以上”的指标要求,增加三级养老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将五级养老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修改为20万元。

  (四)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补贴。为用足用好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新增村(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引入专业化养老组织或企业一次性运营的奖励补助资金,其中,五星级8万元,四星级4万元,三星级2万元。

  (五)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为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增加石狮户籍非生活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00元、400元、600元。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董堆城,联系电话:0595-887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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