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国家、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滞后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优抚对象生活困难。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群益。
三、工作进展
2023年11月30日,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眼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3〕2号)文件精神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狮退役军人局〔2023〕4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规范我市优抚对抚恤补助标准,实施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八部分
(一)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的残疾军人年提高标准8140元;因公的年提高标准6690元;因病的年提高标准5350元,其他级别依次递减(其他等级抚恤标准详见《通知》附件1)。
(二)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三属”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其中烈士遗属年提高标准25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提高标准1880元,病故军人遗属年提高标1460元。
(三)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年提高标准1440元。
(四)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年提高标准480元。
(五)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年提高标准450元。
(六)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部分老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年提高标准540元。
(七)在我市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我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标准,年提高标准为40元。
(八)附件。2023年度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荣顺,联系电话:15559019880
石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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