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盘活低效工矿用地促进“工改工” 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5 10:16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狮市关于盘活低效工矿用地促进“工改工”的若干措施》。

  二、适用范围和期限

  《石狮市关于盘活低效工矿用地促进“工改工”的若干措施》主要适用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低效工矿用地,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该措施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止。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项目用地容积率。1.存量工业用地及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可突破3.0,根据区域规划条件、产业类别、发展水平,结合详细规划确定。2.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增地”改造,即在原有建筑基础上通过加改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重建的方式增加建筑空间。3.推动“工业上楼”,鼓励生物医药等有条件“上楼”的新兴产业生产工艺上楼生产。4.新出让的工业用地,用地容积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2.0。

  (二)推动混合产业用地。宗地内的工业可与仓储、科研等用途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单一工业用地可兼容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等功能。鼓励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允许工业仓储项目中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办公或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兼容小型商业商服功能。

  (三)推行交地即交证。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交付土地时,为用地单位一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畅通低效用地再开发途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单宗低效用地,涉及两个以上用地主体,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主体进行开发改造;相邻多宗地块,可以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用地主体进行开发改造;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的,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收储。

  (五)构建工业用地、工业厂房供需平台。在i石狮微信公众号构建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供需平台。

  (六)完善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产业园区集中建设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实行共享共用。

  (七)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村集体的现有公共设施用房可用于农产品加工等工业生产、服务工业园区员工的生活配套。

  四、关键词诠释

  (一)低效工矿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采矿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工矿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等文件规定);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根据《泉州市年度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结果》纳入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或根据《2022年度泉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3.用地性质不符合城市(城镇)规划要求,并列入产业布局调整计划的;

  4.亩均税收低于本县(市、区)认定标准40%的(允许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认定标准);

  5.“关停并转”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6.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7.其它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存量工矿用地。

  (二)关于容积率及容积率等指标调整

  1.容积率的概念: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容积率等指标调整的具体流程:

  (1)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报告应抄送项目用地所在地镇政府。

  (2)业务审核

  核实是否为闲置用地,闲置用地不得申请规划条件变更。

  核实拟申请的容积率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规的不予受理(确需突破控规限制的,控规须根据论证的情况开展动态维护)。

  (3)规划条件变更论证

  建设单位委托编制规划条件变更必要性论证报告(涉及控规动态维护的,控规修编须同步开展),编制完成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核实拟申请的总平面布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审后需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4)报批

  涉及容积率变更的申请,上报市政府审批。申请建筑密度变更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5)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自然资源局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公布,同时通报市纪委。

  (6)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振海    0595-8871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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