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本省、本地区特色以及特有的文化形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本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共五章二十三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明确石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保护单位申报条件、提交材料、申报与评定程序、评定范围、期限等;
第三章:保护。明确石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措施、项目保护单位权利和职责等内容;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明确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奖惩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解释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申报批次时限:原则上一般每3年认定一批。
(二)明确传统医药、传统技艺(小吃类)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传统制作工艺申报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产品应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三)明确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撤销收回机制: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核实、组织专家审核评定,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四)明确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取消和调整机制:怠于履行保护、传承职责,未能有效实施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使用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评价情况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保护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被宣告破产等事由已经不存在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或调整保护单位。
(五)明确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考核与管理机制:建立项目保护单位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项目保护单位每年11月前开展自查自评,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项目保护单位年度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制定次年的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四、范围期限
本政策范围为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有效期限至2030年9月16日。
五、注意事项
申报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项目申请并经论证同意后报送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评定。
六、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谌,电话:0595-8861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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