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狮文规〔2025〕2号)于9月17日印发,10月17日起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1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市和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认定、退出机制,及时公布、更新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指导、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象范围;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明确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申报规则、申报材料及认定遵循的程序;
第三章: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主要明确对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的支持措施、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四、主要亮点
(一)明确申报批次时限:原则上一般每3年认定一批。
(二)明确申报人应具有10年以上该项目传承经历;从事中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传承人还应当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从事该行业的相应资质和条件,同时取得其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长期在石狮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明确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五)明确规定群体传承性强的石狮市市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石狮市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五、范围期限
本政策范围为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有效期限至2030年9月16日。
六、注意事项
申报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必须首先向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送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评定。
七、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谌,电话:0595-8861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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