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材料: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明;
(六)国外出生证明;
(七)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还需注意事项:
1、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2、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3、国外出生证明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入境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出生日期以国外出生证明上登记为准。
4、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但有经领事认证的国外出生证明复印件且基本信息与出入境证件一致的可视为有国外出生证明,需提交书面《声明》,可不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5、属非婚生育的,结合第二十四条非婚生育落户的规定办理。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及亲子司法鉴定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