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能否凭生效的调解书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的调解呢?
时间:2017-09-29 21:37 浏览量: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共同申请的原则,但同时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这是因为《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按这一表述,因法院法律文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一方,在进行登记前即已取得物权。只是在处分该房屋所有权时,需要先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是民间协议,不具有强制力,无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属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可以单方申请的范围。因而,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如果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的,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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