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的商品房或者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可否设定抵押?
时间:2017-09-29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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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见。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权。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 但是在办理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权利或者在房屋权利上设定负担时,这类房屋就与一般的房屋登记情况有所不同。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而,这类问题解决方法是由监护人书面声明或承诺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后,即可予以登记。 同理,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也可以采用上述方式设定抵押。由于以房地产作抵押也是对房地产的一种处分,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只要其监护人提供了这一书面保证,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也可以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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