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年,我市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了《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和《石狮市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修订、印发工作。近年来,我市部分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效能,切实提高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对2020年印发的两份预案进行修订。
2.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属于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海上危化品泄漏等有专项预案的,按对应专项预案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狮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以及跨区域应急联防联控工作。这类天气是指因污染物排放、不利气象条件或区域传输等因素,导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出现>200或>150持续2天以上的情况,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及生态环境受影响。
3.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事件分级是如何界定的?
答: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原则并结合石狮市的实际情况,针对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区域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可以调动的应急资源等,将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单独界定事件分级,而是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试行)》(HJ633-2012)为依据,结合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三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AQI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预警(Ⅱ级,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或日均值>150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预警(Ⅰ级,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或日均值>300持续1天及以上)。
4.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答: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以下条件成立时启动:(1)在石狮市范围内发生依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交通事故等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2)发生在石狮市外,但对石狮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越石狮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3)上级政府部门启动应急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石狮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
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污染程度及区域联动要求启动:(1)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时,分别启动应急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2)当接到泉州市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按泉州市判断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5.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应急组织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答: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均由石狮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下设环境应急办公室,挂靠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并根据需要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实际应急需要设置监测预警组、健康防护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气象干预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等。
6.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有哪些?
答: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未赶赴现场前,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石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及后续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
石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等方面,其中健康防护方面:通过媒体发布科普知识,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及幼儿园根据响应等级停止户外运动或停课,医疗机构加强诊疗力量;建议性减排方面:倡导公众绿色出行、节约能源,排污单位主动减排;强制性减排方面:按响应等级实现对应污染物减排比例,工业源落实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移动源实施机动车限行,扬尘源停止涉土作业并强化道路保洁与物料覆盖,生活源严禁秸秆及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禁限放。
7.如遇突发环境事件,应通过哪些渠道报告?
答: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该热线全年 24 小时受理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线后会同步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置;也可直接拨打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电话0595-88875110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8.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哪些方面的责任?
答:企业日常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事中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切断污染源,开展先期处置做好污染物收集的同时及时向属地政府和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受影响单位和居民;事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同步修订企业预案,持续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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