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招生入学办法
时间:2022-12-02 16:58 浏览量: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

  2.出生入户申报时户籍在招生片区内的原居住户,实际居住在学校招生片区内,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且户籍没有变动的适龄幼儿。

  3.各公办园招收前列对象后如有剩余学位,持有所在镇(街)户籍、居住证明,符合政策要求的适龄幼儿对象可以报名申请,剩余学位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

  二、产投教育集团等集体办幼儿园招生对象。参照公办园招生范围,若有剩余学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免试入园。

  三、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对象。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狮教初〔2020〕16号)文件要求,严禁超条件招生,优先招收幼儿园所在村居(社区)内符合入园要求的适龄幼儿就近免试入园,若有剩余学位可招收持有我市《居住证》和符合上述狮教初〔2020〕16号文规定证明材料的来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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