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有何规定?
时间:2017-09-29 21:48 浏览量:
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有如下规定: (1)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2)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3)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4)归侨、侨眷职工已经参加房改买房的房产,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协议或决定回购。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5)归侨、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凡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购房款,其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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