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分更改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时间:2017-10-06 11:51 浏览量:
(1)相关政策: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分。二、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分。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分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取民族成分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2)办理程序:从泉州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经户口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核实盖章,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批,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详情请咨询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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