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珊瑚允许进出口的申请
时间:2017-10-0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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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珊瑚的经营利用需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您可以到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或直接到省海洋与渔业厅递交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
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
1、特许证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红珊瑚出口国CITES证明书;
5、购买合同。
以上资料均一式三份。
“特许证申请表”请到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保科(联系电话:22281521)或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加强红珊瑚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渔水〔2008〕56号)文件要求要严格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的规定加强红珊瑚经营利用管理。经营利用红珊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取得农业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红珊瑚的来源必须是靠进口获得,不能从已取得经营利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获取红珊瑚,进口红珊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二)禁止红珊瑚出口或来料加工出口。
(三)取得经营利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指定场所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红珊瑚制品只能用于直接销售,不得转售其它企业或个人用作经营。
(四)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两年。经营利用企业或个人应将年度销售额、库存等情况按时、如实上报农业部,并按规定按时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珠宝展览会或巡展中展示、出售、收购红珊瑚。
表格可到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保科领取(东海行政中心C栋437,电话:22281521)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福州市冶山路26号省海洋与渔业厅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591-87270950;8727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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