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17-09-29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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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企业法人单位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
(二)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的仓容量150吨以上;
(三)具备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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